發布時間:2019-04-26 | 編輯:張陽 | 閱讀:4394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在1994年10月27日審議通過,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及法律法規的逐步完善,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于2015年4月24日公布,2015年9月1日施行。這就是我們常說的《新廣告法》。此次廣告法修正后的最大改變,就是極限用語的處罰從原來的退一賠三,變更為了罰款二十萬元起!媒介云提醒大家,以下這些詞匯再也不能出現在營銷文案(包括但不限于新聞稿、軟文)中,請各位在提交稿件時嚴查自己的稿件。
《新廣告法》禁用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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